文件夾堆

紐約州資訊自由法 (箔)

概述

信息自由法(「箔」),紐約州公職人員法 第 6 條(第 84-90 條) 為公眾提供了訪問政府機構維護的記錄的權利,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 

「記錄」是指保存, 持有, 提交, 生產或複製, 與, 或為該機構, 在任何物理形式,包括, 但不限於, 報告, 聲明, 考試, 備忘錄, 意見, 文件夾, 檔, 書籍, 手冊, 小冊子, 表格, 文件, 設計, 圖紙, 地圖, 照片, 信件, 微電影, 電腦磁帶或磁盤, 規則, 規則, 規則或代碼.

提出 FOIL 申請

 

線上提交箔申請

將書面請求郵寄 至:
紐約州發展障礙人士辦公室
記錄訪問官
44 荷蘭大道
奧爾巴尼,紐約 12229

將書面請求傳真 至:(518) 474-7382

親自提交記錄請求:

位置信息/說明:我們的主要辦事處位於紐約州奧爾巴尼市荷蘭大道 44 號 12229。 進入大樓正門後,告知保安人員您要索取記錄。 保安人員會收集你的申請表格,並通知紀錄查閱辦事處。 請注意,記錄需要在披露之前進行審查。 因此,文件和記錄將不會立即可用。

鋁箔製程

在收到合理描述記錄的書面要求後五(5)個工作日內,我們將向您發送一封信件:提供該記錄;以書面形式拒絕該要求;或提供收到該要求的書面確認。  如果您在五個工作日內仍未收到信件,請致電(518)474-7700 或 [電子郵件保護] 與我們聯繫

確認信會向你提供一份估計你所要求的紀錄何時可供使用,而在有關要求的情況下是合理的。 此日期取決於您要求的文件數量、其格式、可用性、根據箔無法披露的任何資訊編輯所需的時間、組裝文件所需的時間以及其他因素。

如果您要求的記錄需要支付費用,您將在記錄發放給您之前收到通知。 除非法規另有規定不同的費用,否則《公職人員法》第 87(1)條授權機構對 9「x 14」的記錄副本收取每份 25 美分的費用,或複製記錄的 實際成本 。 在確定生產記錄的實際成本時,機構可能只包括:

  • 如果需要至少兩個小時的機構員工時間來準備所要求的記錄副本,則該等於薪酬最低的代理機構僱員具有準備所需技能來準備所要求的記錄的時薪的小時工資;
  • 為遵從該要求而向提出要求的人提供的儲存裝置或媒介的實際成本;及
  • 代理機構聘用外界專業服務以製備紀錄副本的實際成本,但只有當機構的資訊科技設備不足以擬備一份副本時,才需支付該等服務。

準備好要求的記錄後,您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紙張、CD/DVD 或 USB 接收記錄。 記錄可供檢查, 通過預約, 在工作日之間的時間 9 比前收市價. 和 4 比前收市價. 在記錄訪問辦公室, 44 荷蘭大道, 奧爾巴尼, 紐約 12229. 您可致電 (518) 474-7700 安排預約,以便親自查閱記錄。

主旨清單

以下是由該機構維護的當前按主題分類的記錄列表。 根據《信息自由法》,某些列出的記錄可能免除披露。

上訴的權利

根據《公職人員法》的規定,您可以對FOIL決定提出上訴。 如果您希望提交此類上訴,您必須在對您的FOIL請求做出書面答覆後的30天內提交。 請附上原始記錄請求的副本和您收到的 FOIL 回復信的副本以及您的上訴信:FOIL 上訴官 紐約州法律顧問辦公室 OPWDD 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Y 12229 或傳真:(518) 474-7382 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我們會在收到上訴後的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有關決定。 當與此主題相對應時,請註明箔請求編號。

有用的提示

有關FOIL的更多資訊,請訪問開放政府New York State委員會的網站

提交 FOIL 請求時:

  • 在描述請求的記錄時盡可能具體。 包括相關日期,名稱,描述等,請參閱 建議的語言 ,以獲取開放政府委員會的箔請求。
  • 指定您是否要檢查記錄或將記錄的副本發送給您。
  • 如果有可用的記錄,請指定您希望如何發送它們,即通過美國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 如果您出於安全或其他重要原因要求大量記錄,我們可能會選擇以美國郵寄方式發送記錄。 我們會在將有關記錄發送給您之前通知您複製該等記錄的任何費用。
  • 包括您的電子郵件,郵寄地址和傳真號碼,以及一個電話號碼,您可以在工作時間內聯繫到,如果有必要澄清您的請求。
  • 請記住,OPWDD 不需要 創建 新記錄來響應箔請求,也不需要提供信息以響應需要對信息進行分析的問題。
  • 要求您的記錄:閱讀 OPWDD 有關您隱私權的摘要

 

為什麼您可能被拒絕訪問記錄
某些記錄或部分記錄在箔下不可用。 這些措施包括:

  • 由 OPWDD 保存的臨床記錄,涉及發育障礙人士的護理和治療。 根據紐約州精神衛生法第 33.13 節和聯邦 HIPAA 隱私規則,此類記錄以及往往可以識別通過 OPWDD 尋求或接受服務的個人的任何其他記錄都是保密的。 這些記錄無法根據《資訊自由法》取得,因為根據州或聯邦法規而特別獲豁免披露(見公職人員法第 87 (2) (a) 條);
  • 根據州或聯邦法規獲特別豁免披露的其他紀錄(見《公職人員法律》第 87 (2) (a) 條);
  • 如披露,將構成無理的侵犯個人私隱的記錄(見公職人員法律第 87 (2) (b) 條);
  • 屬於非統計或事實表格或數據的機構間或機構內部材料的記錄,對影響公眾或屬於最終機構政策或裁決的員工的指示是外部審計,包括主計長和聯邦政府或計算機守則進行的審計(見公職人員法律第 87 (2) (g) 條);或
  • 記錄如披露,會損害現時或即將判決的合約裁定或集體談判職位(見《公職人員法》第 87 (2) (c) 條)。
  • 如果您的全部或部分記錄請求被拒絕,您將收到書面通知原因,並建議您提出上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