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規標題 20

以下內容涉及社會保障福利。

§ 404.2041。如果您的代表收款人濫用您的權益,誰須負責?

(a) 濫用您的福利的代表受款人有責任償還被濫用的利益。 我們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獲得被濫用的福利的補償,以便我們可以向您償還這些福利。

(b)無論我們是否已從濫用者那裡獲得補償,如果我們確定代表受款人濫用利益,而代表受款人是服務 15 名或以上受益人的組織或個人受款人,我們都會償還福利。 當我們作出補償時,我們將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相等於誤用福利的金額,減去我們從不當用戶那裡收集並償還給您的任何金額。

(c) 無論我們是否已從濫用者那裡獲得補償,在我們判斷為 14 名或以下受益人服務的個別代表受款人濫用利益,以及我們在調查或監察該代表收款人時疏忽失敗導致濫用情況時,我們都會償還福利。 當我們作出補償時,我們將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相等於誤用福利的金額,減去我們從不當用戶那裡收集並償還給您的任何金額。

(d) 本分部所使用的「疏忽失敗」一詞是指我們沒有調查或監察代表收款人,或我們曾調查或監察一名代表收款人,但在調查或監察中沒有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調查或監察。 我們疏忽失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在調查、委任或監察代表收款人時,我們沒有遵循本部分中既定的程序;

(2)我們沒有及時調查報告的濫用指控;或

(3) 我們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付款的發放給代表收款人後,確定收款人濫用利益。

(e) 我們根據這些條文償還被濫用的利益並不會改變本節 (a) 段所述的代表受款人的責任和責任。

(f) 代表收款人錯誤使用而不退款的任何款項,將被視為向該代表收款人的多付款。 請參閱此零件的子部分 F。

 

可於網上購買:  https://www.ssa.gov/OP_Home/cfr20/404/404-2041.htm   

 

以下內容涉及 SSI 福利。

§ 416.641. 如果您的代表收款人濫用您的權益,誰須負責?

(a) 濫用您的福利的代表受款人有責任償還被濫用的利益。 我們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獲得被濫用的福利的補償,以便我們可以向您償還這些福利。

(b)無論我們是否已從濫用者那裡獲得補償,如果我們確定代表受款人濫用利益,而代表受款人是服務 15 名或以上受益人的組織或個人受款人,我們都會償還福利。 當我們作出補償時,我們將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相等於誤用福利的金額,減去我們從不當用戶那裡收集並償還給您的任何金額。

(c)無論我們是否已獲得濫用者的賠償,如果我們確定服務 14 名或以下受益人的個別代表受款人濫用利益,以及我們在調查或監察該代表收款人時的疏忽失敗導致濫用,我們都會償還福利。 當我們作出補償時,我們將向您或您的替代代表收款人支付相等於誤用福利的金額,減去我們從不當用戶那裡收集並償還給您的任何金額。

(d) 本分部所使用的「疏忽失敗」一詞是指我們沒有調查或監察代表收款人,或我們曾調查或監察一名代表收款人,但在調查或監察中沒有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調查或監察。 我們疏忽失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在調查、委任或監察代表收款人時,我們沒有遵循本部分中既定的程序;

(2)我們沒有及時調查報告的濫用指控;或

(3) 我們沒有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支付發放給代表收款人後,它被確定收款人濫用利益。

(e) 我們根據這些條文償還被濫用的利益並不會改變本節 (a) 段所述的代表受款人的責任和責任。

(f) 代表收款人錯誤使用而不退款的任何款項,將被視為向該代表收款人的多付款。 請參閱此零件的子零件 E。

 

可於網上購買: https://www.ssa.gov/OP_Home/cfr20/416/416-0641.htm

 

標題 42 聯邦法規

§483.420(a)(4)參與條件:個人保護

(a)標準:保護客戶的權利。 該設施必須確保所有客戶的權利。 因此,該設施必須 ─

(4) 允許個別客戶管理他們的財務事務,並在能力範圍內教導他們這樣做;

  可以在網上購買 https://www.gpo.gov/fdsys/granule/CFR-2011-title42-vol5/CFR-2011-title42-vol5-sec483-420/content-detail.html?_sm_au_=iVVT3tPN5tSWtmJD

聯邦解釋指南

中級護理設施 
規定

標準:保護客戶權益

該設施必須確保所有客戶的權利。 因此,該設施必須:

標籤編號:

(4) 允許個別客戶管理他們的財務事務,並在能力範圍內教導他們這樣做;

測量師指引:

§483.420(a)(四)-設施實踐:

個人接受指令(作為正式計劃的一部分或更一般的,非正式的一系列活動)處理他們的錢,這是面向個人的功能水平。

個人有機會持有和管理自己的資金,以自己的能力的最大程度。

§483.420 (a) (四) — 指引:

由於使用金錢是一種權利,因此根據客觀數據確定該設施是否證明了該設施是否在決定限制該權利之前,無法教導該個人如何使用金錢。

第四條:探測器:

設施報告有多少人管理自己的資金?

通過面試和觀察服務的工作人員和個人,如果需要的話,是否有人能夠在幫助下管理自己的錢?

是否允許個人選擇花費資金? 有消費機會嗎? 他們有現金嗎

事實上,員工是否就使用個別基金而作出財務決定,而設施報告是由個人管理的?

員工是否與特定個人密切合作,參與有關花錢的決定?

對於管理財務的人士,他們是否了解他們的入息來源和金額?

個人表現出什麼證據表明他們知道如何處理個人財務? 個人知道如何進行銀行交易?

個人如何支付? 現金? 檢查? 優惠券? 令牌?

紐約州心理衛生法第十六條第 16.31 (a) 條

§ 16.31 每月個人免稅額。

(a) 所有居住在根據本條規定須持有經營證明書的設施內的人,均有權獲豁免作為個人需要津貼的個人需要津貼,款額如下:

1. 居住在家庭照顧、社區住所或為發展性殘疾人士而設的學校的人士,須按照《社會服務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條第一分項規定的金額。

2.就居住在中間護理機構的人士而言,《社會服務法》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第 a 款第 10 節所列出的款額。

(b) 任何居住在根據本條規定需要營運證明書的設施內的人,而該設施並無收入,或按照本條第 (a) 款的細分款項少於適當款額的非豁免收入的其他款額的非豁免收入的人,即有資格以相等於本條第 (a) 分項的款額扣除該人在其他情況下不獲豁免入息的款額。

非官方版本可在網上瀏覽 https://codes.findlaw.com/ny/mental-hygiene-law/mhy-sect-16-31.html?

紐約州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第五條第一條第一條

  § 一九一 個人免稅額帳戶。 1. 在學校接受家庭照顧、住宿照顧或照顧的弱智障人士,或按照本章第二百九條所界定的加強住宿照顧服務的人士,以及在接受該等護理的同時,根據本章額外國家付款計劃領取福利的人士,均可從該等福利中獲得每月的個人津貼,金額如下:

    * (a) 如果每個人都接受家庭護理,從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每個月的金額至少為 141.00 美元。

    * 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a) 就每名接受家庭照顧的人士而言,由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每月最少相等於 $141.00 的款額,即兩千一十七元。

    * 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 (b) 就每名接受院舍照顧的人士而言,由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每月最少相等於 163.00 元的款額,即為兩千十六元。

    * 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b) 就每名接受院舍照顧的人士而言,由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每個月最少相等於 163.00 元的款額,即二千一七元。

    * 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 (c) 就每名接受加強住宿照顧的人士而言,由一月首日或之後開始的每月最少相等於 193.00 元的款額,即為兩千十六元。

    * 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c) 就每名接受加強住宿照顧服務的人士而言,由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每月最少相等於 194.00 元的款額,即兩千一七元。

    * 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 (d) 在一月一日開始的期間,即二千一七年一月開始,每月個人需要津貼須為相等於本段第一及第二節所列款額的總和的款額的款額:

    (1) 本分區 (a)、(b) 及 (c) 段所指明的款額;及

    (2) 本段第一分段中的數額,乘以任何聯邦補充保障收入成本的百分比,其生活調整在 1 月 1 日或之後生效,兩千 17,但在 6 月 30 日之前,二千一七,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美元。

    * 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d) 在一月一日開始的期間,即二千一八人,每月的個人需要津貼,須相等於本段第一及第二節所列款額的總和:

    (1) 本分區 (a)、(b) 及 (c) 段所指明的款額;及

    (2) 本段第一分段中的款額,乘以任何聯邦補充保障收入的生活調整成本的百分比,其生活調整在 1 月 1 日或之後生效,兩千十八分之一,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美元。

    * 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2.本條第一細分所述的個人免稅額,須直接提供予該個人用途,供個人用途,以取得住宅設施並非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衣物、個人衛生用品及服務供其個人使用。 任何有權享有該免稅額的個人免稅額的權利的豁免,均屬無效。 該設施應就每個上述個人而言,為個人津貼建立一個單獨的帳戶。 每個選擇使用此類帳戶的個人都應根據要求獲得一份聲明,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每季度列出存款和取款以及該帳戶的當前餘額。 設施不得要求、要求或合同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個人津貼,以滿足供應和服務的設施費用,也不得向個人或帳戶收取任何供應或服務費用,而該設施是根據聯邦醫療保障或社會安全法案所需提供的任何醫療用品或服務的法律、法規或協議,或根據聯邦醫療保險法案第十八所有權提供醫療援助的任何醫療用品或服務。任何第三方承保範圍。 該設施提供的任何服務或供應品,向個人或帳戶收取費用,應僅在獲得個人同意的情況下提供,該等服務或供應商應在提供服務或供應品之前提供,並附有詳列服務或供應費用的分項聲明。 每當居民授權設施的經營者對其個人免稅額行使控制時,該授權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各方認購。 任何該等款項不得與該等資金混合在一起,也不得成為該融資或接受該融資的人的資產,但應作為獨立帳戶隔離並記錄在該融資的財務記錄中。

    3.任何個人如沒有收取或未能在本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及以本條所規定的方式控制個人免稅額,可代表其自行維持追討任何該等款項的訴訟,以及顯示該等款額被蓄意挪用或扣留至擬用途以外的用途,以追討額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款額相等於挪用或扣繳款額的兩倍。 本署可調查任何懷疑盜用或扣繳個人免稅額的情況,並可代表任何個別人士採取行動,以追討任何如此被盜用的款項,包括任何懲罰性損害賠償。 在聯邦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由於此類訴訟而獲得的任何資金在確定該個人根據本章提供的利益的資格或數量時,應忽略該等行動。

    4. 受本節規定約束的每個設施都應按照部門規定保存涉及居民個人津貼賬戶的所有交易的完整記錄和文件,並應將此類記錄提供給部門和任何其他負責檢查和檢查的機構根據要求對設施進行監督,適用於任何正在接受額外國家付款的個人。

    5.任何機構對受本條條文規限的任何設施負有監管責任,須在對該設施進行任何檢查時,查詢提供居民個人免稅額及計算居民免稅額的事宜,並須向本署報告任何違反本條或懷疑違反本條的情況。 部門須負有監察本條的個人免稅額規定的主要責任;但前提是,部門可藉合作協議,將該等監察及執行職能(就任何設施而言)的全部或部分,轉授予對該設施具有監督責任的任何其他國家機構。

    6.當個人不再是該設施的居民代表他維持一個居民的個人免稅額帳戶時,根據部門規定,該帳戶中的資金應轉移給該個人或另一個適當的個人或機構,以供其代表他使用。

    7.受本條第五條條文規限的任何設施應保證,在根據本章第五條第六條的標題第六條規定下,根據該等人士獲得額外國家付款的資格或利益數額時未被考慮的任何收入,除非從非公開來源支付的未賺取收入,以滿足該人士的部分或全部費用,與該人的護理和維護設施相同。須提供個人津貼根據本節的個人。

    8.在任何情況下,如任何人在收到該款項的月份以外的一個月內獲得額外國家付款利益的情況下,須在收到有關款項的時間內向該名個人提供的全額每月個人免稅額;在任何情況下,該設施均不能完全由於個人津貼而未能提供該項條文,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發現該項設施完全未能符合本條的條文。實際收到這樣的付款的時間。

    9.除了可能受到的任何損害賠償或民事罰款;

    (a) 任何人如蓄意地扣留居民的個人免稅額,或因實益地收取居民的個人免稅額,或要求以實益方式收取該居民的個人免稅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符合供應及服務的設施費用而要求支付合約的人,即屬 A 級輕罪人;

    (b) 任何人交付、借用或承諾將任何個人免稅額資金所規定以獨立帳戶持有的人,即屬 A 級輕罪。

網上提供非官方版本:https://codes.findlaw.com/ny/social-services-law/sos-sect-131-o/

紐約州法規,規則和法規 633.4 接受服務人員的權利和責任

(a) 遵守規定的原則。

(1) 任何人不得僅因為診斷發展障礙而被剝奪任何民事或法律權利 (參閱本部的詞彙表第 633.99 條)。

(2) 無論種族、宗教、國籍、信仰、年齡、種族背景、性別、性取向、發展障礙或其他障礙,或健康狀況,例如經檢測或確診為 HIV 感染者,所有人均應獲得尊重和尊嚴。 此外,不會因為這些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歧視。

(3) 本節所列的權利旨在建立保護個人的生活和/或計劃環境,並在可能的範圍內提供與社區保持良好的環境,並在可能的範圍內提供與社區保持一致的環境,並在可能的範圍內(鑑於該等個人的殘疾程度)。 自行發起或涉及私隱或性行為問題的權利,可能需要進行調整,以配合若干最嚴重殘疾人士及/或需要保護、安全和健康護理的人士的需要,將證明有關適應的理由。 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負責確保權利不被任意拒絕。 權利限制必須記錄在案,並且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單獨進行,並且僅用於臨床目的。 (注意:有關以人為中心的服務計劃特定的文檔要求,請參閱本標題第 636-1.4 節,以及有關以人為中心的行為干預的文檔要求,本部分 633.16 節。)

(4) 任何人不得被拒絕:

(i) 一個安全及衛生的環境;

(ii) 免受身體或心理虐待的自由;

(iii) 免受體罰的自由(見詞彙表);

(iv) 避免不必要使用機械限制裝置;

(v) 免受不必要或過量藥物;

(vi) 保護免受商業或其他剝削;

(vii)在遵守《精神衛生法》第 33 條和專員規定的規定下,對該人記錄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以及對該等信息的訪問保密。 此外,根據《公共衛生法》第 27 至 F 條、《公共衛生法》第 10 條第 63 部和本部第 633.19 條的規定,對愛滋病毒有關信息的保密性;

(viii) 書面的個人化服務計劃(見詞彙表),其目標是充分發揮一個人應付環境的能力,促進社會能力(包括有意義的康樂和社區活動,以及聯繫沒有殘疾的人士),並使他或她能夠盡可能獨立生活。 此類權利還包括:

(a) 參與制定和修改個人化服務計劃的機會,除非該人士這樣做的能力所限制;

(b) 有機會反對個人化服務計劃內的任何條文,以及就其對該計劃的反對而作出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及

(c) 儘管可能涉及某些風險,並考慮到他或她的利益,但在該人的身份範圍內提供有意義和富有成效的活動的條文;

(ix) 服務,包括協助和指導,由受過訓練以充分、熟練、安全和人道的方式管理服務的員工提供的服務,並完全尊重個人的尊嚴和個人誠信;

(x) 適當和人道的健康護理,並有機會在可能範圍內輸入親自或透過父母、監護人或記者參與選擇醫生和牙醫的選擇;或有機會獲得第二醫療意見;

(xi) 獲得有關性和計劃生育服務主題的臨床健全指示,以及有關這些服務存在的信息,包括獲得藥物或設備以規範受孕的臨床指示。 此權利包括:

(a) 表達性行為的自由,但受自己同意的能力限制,但前提是這些表達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b) 根據適用的州和聯邦法律的要求,做出關於受孕和懷孕的決定的權利。

(c) 根據有效設施管理計劃,設施有權合理限制性行為的表達,包括時間及地點;

(xii) 通過他或她選擇的方式來遵守和參與他或她所選擇的宗教,包括選擇不參與的權利;

(xiii) 登記和投票的機會,以及有機會參與教育他或她履行公民責任的活動;

(xiv) 根據其身為愛滋病病毒相關測試對象或被診斷為患有愛滋病病毒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相關疾病的人士,不受歧視、虐待或任何不良行動的自由;

(xv) 收到有關設施將提供的供應品和服務或將收取額外費用的資料,以及在入場前或之前收到有關資料,並及時通知其後的任何更改;

(xvi) 使用他或她的個人金錢及財產,包括定期通知其財務狀況,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為使用其資源提供協助;

(xvii) 均衡營養的飲食。此權利應規定:

(a) 膳食須在適當的時間及盡可能正常的方式供應;及

(b) 禁止為紀律或懲罰的目的、為方便員工或為改變行為而改變定期供應膳食的組合或時間;

(xviii) 獨立擁有的衣服,而該等衣服適當地配合、妥善保養及適當的飼料、季節及活動;以及有機會參與挑選該衣服;

(xix) 充足、個人擁有、梳洗及個人衞生用品;

(xx) 在睡覺、洗澡和廁所的區域具有合理程度的隱私;

(xxi) 為日常使用的衣物及其他個人物品提供合理量的安全、個人、無障礙的貯存空間;

(xxii) 有機會要求另一個住宅環境,不論是新住宅或更換房間,以及參與有關該等變更的決定;

(XXii)親自或通過父母,監護人或記者(見詞彙表)表達機會,而不必擔心對該設施的首席執行官提出譴責,關注和建議; OPWDD 專員; 特殊需要人保護司法中心(司法中心)(參見本部分第 633.99 部分人員的詞彙表)並在社區內就發展中心、精神衛生法律服務及訪客委員會提供有條件的釋放;以及在發展中心的人,申訴專員;

(xxiv) 在合理時間接待訪客的機會;在訪問時擁有隱私,前提是此類訪問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並與設施內外的任何人自由溝通;或

(xxv) 根據《公共衛生法》第 29-B 條和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或法規的規定,有機會作出或代表他或她作出有關心肺復甦的明智決定(見詞彙表)。 每個發展中心(見詞彙表)應採取政策/程序來實現此權利。

(xxvi) 如果該人員居住在 OPWDD 運營或認證的設施中,則有機會根據 14 NYCRR 633.20 的規定創建醫療保健代理人(見詞彙表)。

(5) 實施上述許多權利需要固有風險。 在合理、可預見及適當的情況下,該等風險須向個人及/或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描述。 但是,這些人承擔通常與參與正常活動相關的風險承擔責任,在該人的能力允許此類參與的範圍內。

(6)員工,志願者和家庭護理提供者應告知先前列出的權利。

(7) 上述權利中的任何一項,均不得為員工的便利而受到限制,作為威脅、作為懲戒手段、為紀律目的或作為治療或監督的替代品。

(8) 每名人士及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均須在進入設施前或之後發生的任何更改之前或之後發生的任何更改時獲通知其在該設施及規則方面的權利,除非該人是一名有能力的成年人,而該人反對向父母或代理人發出該等通知。 如有必要,該等資料應以該人及/或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的主要語言傳達,以促進理解。 應有機構/設施或贊助機構的政策/程序來實施此過程,以及個人可以在可能的範圍內了解並了解他們有權的權利,如何行使該等權利以及在接受和參與該設施提供的計劃時所產生的義務。 (註:另請參閱本節 [b] [4] 段。)

(9) 個別人士或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可反對按照本部第 633.12 條代他或她所作出的任何先前述明的權利的申請、改編或拒絕該項申請、改編或拒絕該項申請。

(10)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3.16 條,並在其中所載限制的情況下,任何人(參見詞彙表,細分 [bw])或其他合資格方(見詞彙表 633.99 [bs]),可以書面請求查閱該人的臨床記錄。

(i) 如果該設施全部或部分拒絕該等通道,則應通知要求者有權在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獲得 OPWDD 臨床查閱記錄審查委員會拒絕的檢討。

(ii)臨床記錄訪問審查委員會應由 OPWDD 律師,OPWDD 執業人員和志願機構提供者社區的代表組成。 主席應為 OPWDD 律師,拒絕訪問審查的請求應發送給 OPWDD 律師辦公室。

(iii) 臨床查閱紀錄檢討委員會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 33.16 條的規定,進行其商議工作並達成其裁定。 如果委員會維持該設施拒絕訪問臨床記錄的決定,則全部或部分主席應通知要求者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3.16 條尋求對該設施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

(11) 任何代理 / 住宅設施及家庭護理院的贊助機構須:

(i) 幫助確保在設施內居住時擬定醫療保健委託書的每個成年人都是自願且不受脅迫的;和

(ii) 如獲提供某人正式簽立的醫療保健代表,則確保該醫療代表或其副本成為該人臨床紀錄內醫療部分的一部分;及

(iii) 如因任何理由有關人士認為或已引起注意,有理由相信任何人不明白醫護代理人的性質及後果及 / 或沒有自願執行醫療代理人,不受脅迫,請將此提醒醫療保健服務委員會的注意;或採取第 633.20 (a) (22) 及 21 (21) 條所述的行動。

(12) 有一種方法可以通知個別人士及 / 或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在入院時及 / 或作出改變,以下各方可接受投訴及關注,並提供現時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i) 局 / 民政服務條例的董事。

(ii)「營運工程拓展署」專員。

(iii) 保護有特殊需要人士司法中心(請參閱詞彙表,本部分第 633.99 節)。

(iv) 精神衛生法律服務 (請參閱本部第 633.99 條的詞彙),只供發展中心的居民及社區人士使用,只限從發展中心有條件釋放。

(v) 訪客委員會,只適用於發展中心的居民和社區人士,只有從發展中心有條件釋放。

(vi) 在以下地點可能會聯絡專員或司法中心:

發育障礙者專員辦公室,紐約州奧爾巴尼荷蘭大道 44 號,郵編 12229 (518) 473-1997;(b) 保護有特殊需要的人司法中心 特拉華大道 161 號 Delmar, NY 12054 (518) 549-0200

(13) 就在本部實施日期之前進入某設施的人而言,如該設施尚未有這樣做,則該設施須確保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與該人及 / 或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共享該等所需資料。

(14)在發育中心,將在公共場所張貼一份總結有關心肺復蘇的權利,職責和要求的聲明。

(15) 滿足尋求或接受服務的非英語人士的溝通需要。

(i) 《精神衛生法》第 13.09(e) 節要求專員頒布法規,解決在發育障礙人士辦公室運營、認證或資助的設施中尋求或接受服務的非英語人士的通信需求。就本段而言,非英語口語是指英語能力不足以合理理解的人、聾人或聽力不佳的人、以及沒有言語能力的人士,以及使用其他溝通方式的人士。

(a) 任何設施均不得拒絕對非英語人士的照顧和待遇,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等人士。

(b) 當該等人尋求服務或獲轉介服務時,以及當該等人士在實際接受服務時,每個設施均須方便以非英語為母語的人取得服務。

(c) 為滿足非英語人士的溝通需要,每個設施均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

(1) 服務的整體質素及水平等同於向所有其他人士或轉介人士提供的服務質素及水平;

(2) 採取必要步驟以適當語言提供資料;

(3) 在有需要時提供口譯員,以便有效溝通;及

(4) 擔任口譯員的各方有足夠能力確保溝通有效。 此類口譯員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設施工作人員、社區義工或承包商。 在任何情況下,服務接受者或其家人均不會因使用口譯服務而收取任何費用。

(d) 非英語人士的臨床記錄,須識別對該等人士的功能和治療有任何重大相關影響,並找出相關的治療建議,包括任何合理的安排。

(e) 非英語人士的成年家庭成員、重要的其他家庭成員、重要的其他家庭成員、重要的其他家庭成員、重要的其他家庭成員、重要的其他人士、記者或代言人可以擔任該人士的口譯員,如果他/她及其家人、重要的其他家庭成員或代言人同意該安排,該安排在臨床上是適當的,並已通知各方可選擇使用由提供者識別的替代口譯員。 供應商不得在使用家庭成員或重要其他人作為口譯員時條件提供服務。

(ii) 必須按照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標題 (美國大學二零零零年四月四十二日) 的標題,與非英語人士進行有效溝通。 該法由明尼蘇達州聖保羅西出版公司出版,可在以下網址進行審查:

(a) 國務院資訊服務辦公室,紐約州奧爾巴尼市 12231 號州街 41 號;及

(b)發育障礙人士辦公室,律師辦公室,44 荷蘭大道,紐約州奧爾巴尼市 12229。

(iii) 應根據 1990 年的《美國殘疾人法》(公法 101-336),與聾人或聽障人士進行有效的溝通。 該法由明尼蘇達州聖保羅西出版公司出版,可在以下網址進行審查:

(a) 國務院資訊服務辦公室,紐約州奧爾巴尼市 12231 號州街 41 號;及

(b)發育障礙人士辦公室,律師辦公室,44 荷蘭大道,紐約州奧爾巴尼市 12229。

(b) 認證標準。

(1) 有書面政策 / 程序,告知個人及 / 或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有關該人的權利:

(i) 在 (或之前) 入學時;及

(ii) 作出更改時。

(2)「職業發展署」須核實(見詞彙表)是否向每名個人及/或其父母、監護人或通訊人提供以下資料(除非該人是一名有能力的成年人,並且反對向父母或通訊人提供該等資料):

(i) 權利及責任;

(ii) 解決與該人士的權利及責任相關的異議、問題或申訴的程序的可用性;

(iii) 下列各方可接受投訴及關注:

(a) 該局 / 民政服務條例的董事;

(b)「營運工程拓展署」的專員;

(c) 保護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司法中心;

(d) 精神衛生法律服務,只適用於發展中心的居民及社區人士,只接受從發展中心有條件釋放的情況下進行;以及

(e) 訪客委員會,只適用於發展中心的居民和社區內的人士,只有從發展中心有條件釋放。

(3) 本小節第 (2) 段所要求的此類信息已提供給所有相關方,如下所示:

(i) 對於在實施本部前進入該設施的人士,工程拓展署須在實施後的首次調查中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已提供予所有適當人士。

(ii) 自上次調查以來入住該設施的人士,應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已提供予所有適當人士。

(iii) 當作出更改時,應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已提供給所有適當的人士。

(4) OPWDD 應核實工作人員是否了解設施內人員的權利。

(5) 設施工程拓展署須核實是否已採取平權措施,使該設施的人在該人有能力理解他們的權利的範圍內意識到他們的權利。

(6)對於已經對任何權利進行了限制的人,該人的服務計劃中有文檔作為臨床理由和具體的時間段限制是保持有效。 (注意:有關以人為中心的服務計劃特定的文檔要求,請參閱本標題第 636-1.4 節,以及本部分 633.16 節以了解有關以人為中心的行為干預的文檔要求。)

非官方版本可在線上下載  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0972cd1711dda432a117e6e0f345?viewType=FullText & 原始環境 = 文件目錄轉換類型 = 分類項目上下文資料 = &(SC.Default) &

紐約州法典、規則及法規 633.9 設施董事作為代表性收款人

(a) 適用性。 本節適用於 OPWDD 運營和認證的住宅設施,包括家庭護理院。 (b) 定義。 (1) 受益人是指正在領取社會保障或其他聯邦或州福利的個人。 (2) 設施是指 OPWDD 運營或認證的住宅設施。 在本節中,設施也指贊助家庭護理院的機構。 (3) 設施主管是指執行董事、行政人員、首席執行官或其相當於OPWDD運營或認證的住宅設施。 在本節中,設施主任也指執行董事、管理員、首席執行官或贊助家庭護理院的機構的同等機構。 (4) 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是指醫生、心理學家或其他合格的醫生,其陳述為福利支付機構所接受,以確定受益人處理其福利的能力。 (5) 一次性追溯福利是指聯邦或州福利的一次性追溯支付,其原因超過預期的每月經常性金額,而不是延遲處理申請、更改代表收款人或類似的行政延誤。 (6) 醫療補助例外信託是指包含受益人資產的信託,其中信託的本金和收入都被視為豁免,以確定受益人是否有資格獲得醫療補助和/或補充保障收入。 (7) 代表收款人是指由福利支付組織指定的以受託人身份並遵守聯邦和州法律法規接收個人福利金的一方。 這包括但不限於社會保障局 (SSA) 專門指定代表受益人處理福利的一方。 (c) 確定是否需要有代表的收款人。 (1)受益人沒有代表收款人。 如果個人沒有代表收款人,則在受益人搬入設施后的10個工作日內,設施主管必須與受益人的規劃團隊協商,進行審查,以確定任命代表收款人來管理個人的福利是否可取。 確定的依據必須記錄在受益人的記錄中。 如果設施主管和規劃團隊質疑個人是否能夠管理他或她的福利,則必須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個人進行評估。 如果醫療保健專業人員認為受益人無法管理他或她的福利,那麼設施主任可以申請成為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如果醫療保健專業人員認為受益人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福利,則設施主管不得申請成為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2)受益人有代表收款人。 如果個人有代表收款人,則在受益人搬入設施后的10個工作日內,設施主管必須與受益人的規劃團隊協商,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繼續需要為受益人指定代表收款人。 (i) 如果設施主管和規劃團隊確定受益人繼續需要代表收款人,則設施主管可以申請成為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ii) 如果設施主管和/或規劃團隊確定受益人可能不再需要代表收款人,或者不確定,則必須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個人進行評估。 如果醫療保健專業人員認為受益人無法管理他或她的福利,那麼設施主管可以申請成為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如果醫療保健專業人員認為受益人可以管理他或她的福利,那麼設施主管不得申請成為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設施主管必須將任何變化通知福利支付機構。 (三) 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的確定受益人需要或繼續需要代表收款人的依據必須記錄在受益人的記錄中。 (3) 在下列情況下,還必須確定受益人是否需要代表收款人,並且必須記錄在受益人的記錄中:(i) 當受益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ii) 因應影響受益人管理其利益的能力的情況;(iii) 應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出請求的一方的請求;(iv) 當受益人從一個經認證的住所轉移到另一個經認證的住所,並且兩個住所由同一機構經營,並且該人需要不同的支援時,設施主管必須遵守本細分第 (1) 和 (2) 段的要求;(v) 當受益人從一個經認證的住所轉移到另一個經認證的住所,並且該住所由不同的機構經營時,設施主管必須遵守本細分第 (1) 和 (2) 段的要求。 (4) 如果設施主管申請成為代表收款人,董事必須根據本節 (d) 小節提供通知。 如果未提供通知,則必須在受益人的記錄中記錄原因。 (d) 向合格人士發出意向通知和申請代表收款人身份。 (1) 每當設施主管打算申請成為從 OPWDD 運營或認證的住宅設施接受服務的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時,設施主管必須同時向《精神衛生法》第 33.16(a)(6) 條規定的合格各方和受益人指定的任何其他方發出書面通知, 設施主管提出此類申請的意圖為何。 (i) 如果受益人是本部分第 633.99(bp) 節中定義的有能力的成年人,並且受益人反對此類通知,則設施主管無需根據本節提供通知;如果法院命令禁止此類通知;或者,如果設施主管與規劃團隊協商,確定這將對受益人造成重大且可識別的傷害。 這一決定必須記錄在受益人的記錄中。 (ii) 如果通知是專人遞送的,則該通知將被視為已提供,或通過普通郵件郵寄到通知收件者的最後已知位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到收件者的最後已知電子郵件位址。 (iii) 給受益人的通知必須包括精神衛生法律服務可以就申請程式向受益人提供建議的資訊。 (2) 在申請過程中或任命設施主管為受益人代表收款人後,設施必須確保受益人隨時被告知他或她有權要求直接領取福利,或要求更改代表收款人。 此類請求必須直接提交給社會保障局或做出任命的聯邦或州實體。 (e) 政策和程式。 (1) 如果設施主管擔任或可能擔任代表收款人,則住宅服務機構必須制定政策和程式來管理和使用支付給作為代表收款人的設施主管的資金。 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聯邦和州法律和法規。 這些政策和程式至少必須包括以下規定:(一) 在計息帳戶中設立和維持受益人帳戶;(ii) 個人會計,將餘額分開,並允許將所賺取的利息(如有)按比例應用於集體帳戶;(iii) 內部控制,以確保受益人帳戶和資金的安全,防止身份盜用,為銀行交易提供特定授權,並記錄收支情況;(iv) 回應審查代表收款人帳戶的要求;(v) 指定一名適當的工作人員作為設施主任和受益人之間的聯絡人;(vi) 管理從本部分第 633.15 節所述福利中獲得的個人津貼;以及 (vii) 考慮使用醫療補助例外信託、補充需求信託或類似手段來保護一次性追溯福利、遺產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福利資格的資金。 (2) 如果代表收款人是設施主管,則代表收款人必須:(i) 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管理福利;(ii) 管理收入中的個人免稅額部分而不收取費用;(iii) 保留收到的所有資金的記錄,包括賺取的收入,並按要求向福利支付組織報告這些資金;以及 (iv) 保留所有資源的當前價值記錄,以滿足所有福利支付組織的報告要求,並確保受益人的資源不會因超出監管限制而受到權利的損害。 (3) 當受益人沒有代表收款人時,該機構或贊助機構必須提供以下方面的協助:(i) 根據需要向福利支付組織報告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ii) 根據需要向受益組織報告資源金額;(iii) 監測資源數額,以確保受益人的權利不會因擁有過多資源而受到損害;以及 (iv) 根據需要報告可能影響受益人獲得福利支付組織的權利的任何變化。 (4) 當設施主管不是代表收款人時,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必須主動提出管理受益人的個人津貼。 要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受益人搬家或代表收款人變更后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 (f) 資金轉移。 當受益人搬到新的住所時:(1)如果受益人搬到由同一機構經營或贊助的設施,該機構可以保留所有資金,設施主管將繼續擔任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除非根據本節(c)小節,受益人不再需要代表收款人。 代表受益人在設施中保留的現金必須轉交給新的住宅設施。 (2) 如果受益人搬到由其他機構經營或贊助的設施: (i) SSA 支付的個人津貼資金必須在該人離開后 10 個工作日內退還給 SSA,或者在 SSA 特別允許的情況下,轉交給新的代表收款人。 預留資金將由該機構保留並適當支付。 來自其他來源的資金必須在該人離職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給新的代表收款人。 如果來自SSA的資金已與其他來源的資金合併,則返還給SSA的金額必須是代表SSA部分的當前總額的百分比。 該百分比必須根據過去六個月從 SSA 和非 SSA 來源收到的歷史付款來計算。 (ii) 前機構必須在退回或轉移資金后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繼任代表收款人受益人將資金返還給SSA。 通知必須包括退回或轉移的金額以及退回或轉移的日期。 (三) 在搬遷之日或之前,前機構必須向新設施支付相當於一個月最低法定個人津貼或該人資金總額的款項,以較低者為準,然後才將該人因特別福利協定支付的款項而產生的剩餘資金(如果有的話)退還給特別福利局;(四) 新機構的設施主任應在該人入院后10個工作日內向福利支付機構申請成為該人的代表收款人,除非已確定受益人不再需要代表收款人;(五) 在養恤金支付機構任命新機構的設施主任為代表收款人並收到該人的應計資金后,新機構應將該資金視為應計個人津貼,但收到資金時從養恤金中獲得的提供者付款應支付給新機構的任何款項除外。 (六) 埋葬準備金帳戶中的所有資金,無論資金來源如何,均應在受益人解除或更換代表收款人後10個工作日內轉給新的代表收款人。 (七) 除從社會保障局收到的資金外,如果前機構的設施主任是代表收款人,則每月持續發放的個人津貼應在收到福利支票后五個工作日內轉交給繼任代表收款人。 這種安排將持續到指定新的收款人為止。 (g) 記錄保留。 每個機構或贊助機構必須保留記錄遵守本節的情況四年。 可在 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0981cd1711dda432a117e6e0f345?viewType=FullText&originationContext=documenttoc&transitionType=CategoryPageItem&contextData=(sc.默認值)&_sm_au_=iVV4rDNR2LrDS2DM

紐約法規,規則和法規 633.15 個人資金管理

(a) 適用性。

(一)本條的條文適用於所有獲發展署認可或營運的住宅設施(包括家庭護理院舍),以及接受負責處理住宅設施居民個人津貼的非住宅計劃。

(2) 除細分 (j) 項及任何其他提述個人開支計劃及個人開支計劃外,符合本條的實施日期為 2008 年 4 月 1 日。

(3) 遵守本條第 (j) 款及任何其他提述個人開支計劃及個人開支計劃的實施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4) 在實施本條第 (j) 款之前,每名居民在住所工作人員的控制下,按照每名居民在住所工作人員的控制下經常保留現金金額的上限,不得超過《社會服務法》第 131 至 o 條所訂立的每月個人津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接受加強住宿照顧 (富理康護第 III 級) 的個人而設立的每月個人免稅額,再加 20 元。 但是,只要在現金帳戶記錄中包含特定金額,時間和目的的文檔,超出金額,該例行上限可能會超過任何金額。 超過每位居民的常規上限的現金只能在住所持有一段不超過 14 個曆日的時間。

(b)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節中使用的術語:

(1) 帳戶,代理受託人個人津貼。 由代理機構/贊助機構建立的帳戶,其中包含該機構負責的個人津貼資金。 在符合機構政策和程序的情況下,只有獲得授權的員工和家庭護理提供者才能訪問存放在此帳戶中的任何款項。

(2) 帳戶,埋葬儲備。 為明確目的而建立的帳戶,目的是為了保留一定金額,以便預留用於該帳戶上指定的個人的埋葬。 該帳戶應與代理機構受託人個人津貼帳戶和人員擁有的帳戶分開且不同。 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規定的金額。 根據《一般商業法》第 453 條由殯儀館、殯儀行或另一方、律師行或法團以信託方式持有的任何帳目或金錢,不得視為根據本條例作為埋葬儲備帳目,亦不受本條規管。

(3) 帳戶、收款人。 由代表收款人維護的帳戶,用於接收和維護福利支付組織的款項。

(4)帳戶,個人擁有。 一個在本地金融機構設立的帳戶,當機構管理該等個人免稅額時,可存入個人資金(包括個人免稅額)的部分或全部資金。 此類帳戶應反映受益人的所有權,並符合個人支出計劃(PEP)。

(5) 帳戶,個人津貼。 由機構或贊助機構保存的會計記錄,作為管理個人個人津貼的過程的一部分。

(6) 機構受信人個人津貼帳戶。 見帳戶,代理受託人個人津貼。

(7) 津貼,個人。 每月個人免稅額是每月向每位居於「職業工程拓展署」營運或核證的設施內的人士提供的收入部分,而該設施擬由個人開支支付。

(8)評估,資金管理。 該人員的支出計劃團隊對該人獨立管理資金的能力進行評估。

(9) 埋葬儲備帳戶。 見帳戶,埋葬保護區。

(10)選擇,個人消費。 人士可以透過文字或其他方法或手勢,就個人款項的使用或開支表達的偏好。

(11)可數收入。 見收入,可數。

(12) 過剩的資源。 請參閱資源,過剩。

(13) 團體購買。 請參閱購買項目、群組。

(14) 附帶收入。 見收入,附帶。

(15)收入,可數。 個人津貼的計算後仍然(每月)的賺取和未勞動收入的合併金額。

(16) 附帶收入。 不定期收入或不經常收入;或收入不超過每季度,即使已安排;如果收入不超過給定季度的收入則不超過 30 美元;如果沒有賺取,則在給定季度收入不超過 60 美元。

(17)收入,每月淨可用(納米)。 對於居住在 ICF/D 和專科醫院的人士,在計算個人免稅額後,賺取和不獲得收入的合計金額仍然是每月計算的。 這是要支付給提供者的護理費用的金額。

(十八) 管理。 一如本條所用,本詞用以涵蓋《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所規定的程序。該程序規定,代表住宅設施向居民提出要約,以建立個人免稅額的獨立會計程序,從而控制個人的個人津貼。 為保持一致,本節中使用的術語“管理”或“管理”指的是監督和監督責任。

(19) 資金管理評估。 見評估,資金管理。

(20) 可用月收入淨額。 請參閱收入,每月淨可用。

(21) 收款人,代表人。 受益組織指定以受信人身分接受個人福利款項,並遵守聯邦和州法律和法規的一方。 這包括但不限於社會保障局(SSA)特別指定的代表受益人處理福利的一方。

(i) 指定收款人。 指定從社會保障管理局(例如,退伍軍人管理局)以外的福利支付組織(例如,退伍軍人管理局)接收個人收入的人(社會保障管理局指定的一方除外,稱為“代表收款人”)處理此類因精神或身體無行為能力而被視為無能力處理其福利的人的收入。

(ii) 自己的收款人。 一個人誰已被認為有能力處理不賺來的收入,因此直接收到這個收入。

(iii) 收款人收入。 受僱人士收取自己的工資,不論他或她是否已取得"自己的收款人身"份的未獲得收入。

(iv) 代表收款人。 根據社會保障局(SSA)20 CFR 404 及/或 416 條的條文而特別指定的該方,用以處理受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因精神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其利益。 承保福利包括社會保障和補充保障收入(SSI)付款。

(22) 收款人帳戶。 請參閱帳戶、收款人。

(23)付款,供應商。 預計每月支付的護理費用的最高金額。

(i) 對於社區住宅(包括個人化住宅替代品(IRA)-第二級 SSI 綜合付款水平減去《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規定的最低個人免稅額。

(ii) 對於中級護理機構和專科醫院-可用月收入淨額(NAMI)。

(iii) 對於家庭護理-家庭護理 SSI 合併的付款水平減去《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規定的最低個人免稅額。

(iv) 私立學校 ─ 第 III 級 SSI 合併收款水平減去《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所述的最低個人免稅額。

(24) 個人擁有的帳戶。 見戶口,個人所有。

(二十五)個人津貼。 見津貼,個人。

(26)個人津貼帳戶。 見帳戶,個人津貼。

(27)個人支出計劃(PEP)。 見計劃,個人支出。

(28) 個人消費選擇 請參閱選擇,個人支出。

(29) 計劃、個人支出 (PEP)。 個人支出計劃的文件,其中包括資金管理評估、資源說明、支出選項和個人支出的一般參數。

(30)提供商付款。 請參閱付款,供應商。

(31)購買,團體。 通過匯集他們的個人津貼金錢來購買為貢獻者的集體利益的物品。

(三十二)資源。 所有不動產或個人財產,但目前的每月收入除外,這些收入是由一個人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擁有。

(33) 資源,過剩。 以超過補充安全收入(SSI)計劃或醫療補助規定的最大資源限制的人的名義累積的資源。 對於具有 SSI 資格的人員來說,過剩的資源是指超過社會保障局在建立 SSI 資格時應用的資源限制的資源限制的資源。 對於沒有可能符合 SSI 資格的人員(例如,不符合 SSI 殘疾標準),過剩的資源是指衛生部在建立醫療補助資格時應用的資源限制以上的資源。

筆記:

第 633 部分中通常使用的術語的定義可在第 633.99 節中找到。

(c) 一般規定。

(1) 居住於由「強行工程拓展署」營運或核證的設施內並有收入的發展障礙人士,均可獲發一份個人津貼。

(2) 對於居住在住宅設施中的國家補充 SSI 的接受者,個人津貼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的規定。

(3) 所領取的個人免稅額,須根據本條第 (e) 分項的公式計算。

(4)個人免稅額的功能是允許個人擁有資金,以滿足他/她的個人和娛樂需求和慾望。

(5) 個人免稅額的開支必須親自惠及反映他/她的個人消費選擇。

(6) 該人須參與所有有關使用其個人津貼基金的決定。 OPWDD 假設所有有發育障礙的人都具有一定的自我宣傳和與個人津貼支出相關的決策能力。

(d) 政策和程序。

每個經營住宅設施(見本部第 633.99 條)的機構或贊助機構,須制定和執行反映遵守本條的政策及程序。

(1) 每間經營住宅設施或贊助一間家庭護理院及管理個人津貼的機構;或經營非住宅設施或服務,並承擔處理住宅設施居民的個人津貼的責任;須制定和執行政策及程序,以確保該等人身免稅額得以妥善計算。

(2)政策和程序應反映並實施該機構在根據本節對居民的資金承擔管理責任時,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3.07(e)條,以受託人身份維護居民資金的責任。

(3)政策和程序應至少解決:安全性; 工作人員,志願者和/或家庭護理提供者的責任; 紙質和電子方式保存記錄; 使用; 以及監控機構收到的所有個人津貼金額和其他住宅收入。 政策和程序應包括為保障現金而採取的特定措施,包括維護位置和訪問限制。

(4)政策和程序應顯示個人免稅額的使用僅限於該人的利益,並應反映該人在支出中的個人開支選擇。 政策和程序應包括個人個人支出計劃和實施個人支出計劃(PEP)的過程。

(e) 個人津貼。

從直接提供給個人的收入的每月部分中累積的款項,該款項旨在用於他/她的個人開支。 每月個人免稅額是每月向居住在由「職業工程拓展署」營運或核證的設施內的每名人士提供的收入部分。

(1)對於居住在家庭護理院舍,社區住宅,個性化住宅替代品(IRA)和私立學校的人員,將使用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中規定的當前金額以及針對 SSI 和 Medicaid 資格和付款的當前法規規定的任何和所有收入豁免來確定,無論收入來源如何。

(i) 個人津貼可能有數個組成部分,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每月的基礎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

(a) 最低法定津貼 ─ 適用於所有人士。

(b) 20 元的收入無視 — 所有收入不包括 SSI 以外的任何收入的人。

(c) 就所有受僱人士可享有與工作有關的豁免,最高為首 65 元的總工資,加 65 元以上收入的一半。 65 元與工程有關的豁免旨在用於支付因某人工作而招致的費用。 例如:工會費,健康保險,制服,在工作時購買的午餐以及因為該人工作而產生的運輸費用。

(d) 附帶收入-適用於所有人,只要該收入存在。 附帶收入是不定期或不經常收入,並沒有按預定收入收入;或者即使預定收入也不超過每季收入,並且在給定季度收入不超過 30 美元,如未賺取則不超過 60 美元。

(2)對於居住在 ICF/DDS 和專科醫院的人員,金額將根據《醫療補助法》和《社會服務法》和《社會服務法和法規》(18 NYCRR)確定。

(i) 按月計算,個人免稅額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

(a) 對於非工作人員而言,其中一項是:

(1)《社會服務法》第 366 條所指明的法定個人免稅額;或

(2)居住在標題 XIX(醫療補助)認證設施中的個人的全月 SSI 付款。

(b) 對於工作人員而言:

(1)總收入的首 65 元加上 65 元以上收入的一半;及

(2) 以下各項法定個人免稅額為上限的款額:

(i) 收入的餘額;及

(ii) 所有未獲得的收入;及

(c) 所有人的附帶收入 (只要該收入存在)。

(f) 收入。

一個人的每月收入分為個人津貼和可計收入或淨可用月收入(NAMI)。

(1) 個人免稅額,按照本條第 (e) 分項的公式計算,須在個人免稅額帳戶內備存。

(2)剩餘金額是可計數收入或 NAMI,這是在收款人帳戶中維持。

(3)機構應確保同時包含個人津貼和可數收入或 NAMI 的帳戶可以清楚地區分它們。 保守的可數收入必須清楚地識別,以便在出現短缺的情況下,可以從資源中收集不超過可數的保留收入的資源部分。

(4)僅可數收入或 NAMI 用於支付供應商,以及任何可保留的可數收入和過剩資源。 在收據當月未用於提供商付款的任何可計數收入都可以被保留並用於未來幾個月的供應商付款短缺。 這種可保留的可數收入是個人資源的一部分,並且可以由個人隨時用於個人消費。

(g) 資源。

資源是個人擁有的現金以及任何其他個人和不動產和資產,除了當前的月收入外,個人擁有,有權,權力或權力轉換為現金,並且不受法律限制使用他/她的支持和維護。

(1) 資源包括但不限於:

(i) 儲蓄和支票帳戶,其中可包括上一個月的可計數收入,而該收入在收據當月未用於支付供應商的付款;

(ii) 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票據;

(iii) 不動產、汽車、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及

(iv) 有案件價值的人壽保險。

(2) 從一個人的收入獲得的資源分為保守可數收入和應計個人津貼。

(i) 受款人負責管理可保守可數收入。

(ii) 累算個人津貼的管理方式與個人免稅額相同。

(iii) 在任何人開始居留權時,該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須決定某人的資源所佔的部分,而該部分屬於可保留的可計收入或其他資源。 如果不能作出這樣的決定,則整個資源金額應被視為個人津貼。

(3) 除從利益支付所得的資源外,須由該人或擁有妥為委任的受信人當局的一方處理。

(4) 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出任何財務安排,即代理機構 / 機構或贊助機構或其僱員、顧問、承辦商、志願者或家庭護理提供者目前或將來擁有某人的資源或現時收入的擁有權。

(h) 帳目。

當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有監督個人津貼資金的責任時,應使用以下帳戶來維持這些資金:

(1)個人津貼帳戶。 每個機構或贊助機構負責管理個人免稅額的人士,均須設立個人津貼帳戶。

(i) 個人免稅額帳目包括一個會計程序,該程序會記錄收到及發放所有個人免稅額的紀錄。

(ii) 個人免稅額帳戶內的款項須存放於代理受託人個人免稅額帳戶及 / 或個人擁有的戶口及 / 或現金存放於該人的住所及 / 或其他服務提供者。 應記錄四種形式的個人津貼帳戶之間的資金轉移。

(iii) 個人免稅額帳戶會以最少每季度計算,顯示在某人居住地所持有的個人免稅額、其他服務提供者持有的現金、個人擁有戶口的個人免稅額,以及代理人受託人個人津貼帳戶內的個人津貼金額。

(2) 代理受託人個人津貼帳戶。

(i) 機構受信人個人津貼帳戶可載有若干人士的個人免稅額。 在這種情況下,該機構或贊助機構的簿記程序應提供屬於每個人的個人免稅額的充分識別。

(ii) 代理受託個人免稅賬戶應計息,每人按其個人免稅存款金額足額領取利息。

(iii)獲得存放在機構受信個人津貼帳戶中的個人津貼款項應僅限於按照代理機構政策/程序運作的機構或贊助機構或家庭護理提供者的授權僱員;居住在該設施的人不得直接訪問該機構受託人個人津貼帳戶,該帳戶可以存放這些款項。

(3) 個人擁有的帳戶。 個人免稅額不得從代理機構受信個人津貼帳戶轉移到任何其他類型的帳戶,除非是根據 PEP 反映受益人的唯一所有權的帳戶,該帳戶稱為個人擁有的帳戶。

(i) 任何人須對符合其金錢管理評估的人擁有的帳戶行使獨立控制權。

(ii) 個人擁有帳戶的使用不得根據 PEP 減輕其代理責任。

(iii) 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個人的資源,因此,機構應負責監控賬戶餘額,以確保個人的總資源保持在適用的資源限額以下,以免個人的福利減少.

(iv) 雖然非常理想,但人員擁有的帳戶並不需要帶有利息。

(4) 現金賬戶-居住。 根據機構或贊助機構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會在居住地點保存現金以滿足該人的日常和/或附帶需求。

(i) 在住宅設施內應有最新的人特定現金帳戶分類帳卡或同等資料,以記錄所有現金的收據、支付及餘額。

(ii) 該住宅設施可將部分現金轉移至向該人提供服務的非住宅計劃,以供該人在接受該等服務時使用。 如果該計劃承擔處理居民的個人免稅額的責任,則應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確保居民的個人津貼的保障和準確核算,並確保該計劃遵守本節有關支付的要求,包括記錄保存和收據,就像住宅設施的現金支付一樣。 住宅設施的頻率應不低於每季提供有關記錄的副本。

(iii) 個人開支計劃須就每名居民在住所工作人員的控制下,定期維持的現金金額上限。 PEP 中規定的常規上限和/或任何個人實際存放在住所的現金不得超過《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規定的接受加強住宿護理的個人每月個人津貼數額(集體護理級別) III),加上 20 美元。但是,任何金額都可以超出此常規上限,只要在現金賬戶記錄中包含超出金額的具體金額、時間和目的的文件即可。超過每位居民常規上限的現金只能在住所持有不超過 14 個日曆日的期限。

(iv) 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代理/贊助機構須對在居住或非住宅計劃中保留的任何現金損失負責,直至將現金妥善支付給該人。

(5) 就本條而言,現金指貨幣、硬幣或任何可輕易轉換成現金 (例如支票) 的貨幣、硬幣或任何容易轉換成現金的物品。

(i)收入和個人津貼的管理。

(1)具有機構或贊助機構整體財政責任的員工應負責個人津貼帳戶的管理。

(2) 會計過程應使個人津貼與可數收入或 NAMI 分開記錄。

(3) 會計過程應清楚地將個人津貼與屬於機構、其僱員、承包商、顧問、志願者或家庭護理提供者的任何資金分開。

(4) 如個人免稅額已存入代理人受信人免稅額帳戶,則個人免稅額帳戶須反映每名人士所累算的任何及所有利息。

(5)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按照其自身的政策和程序,確保每個人有一張或多張最新的個人津貼帳戶賬目總帳卡或等同物,並對該等交易目的,利息和餘額的一般描述。 以電子方式維護的分類帳應遵守有關保安和記錄保存等效紙質記錄的所有機構政策和程序。

(6) 個人在個人的現金帳戶分類帳卡或等值卡上作出的記錄應由個人在分類帳本身上提出,或作為個人在附加於 PEP 的記錄中至少每月認可的確認,除非 PEP 已經確定該行為不會證實該人的理解。

(7)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應設有監察個人可獨立獲得的資金總額的程序,並與個人合作,以確保該總額不超過個人支出計劃中規定的金額。 這包括:

(i) 該名個人管有的現金;

(ii) 個人從收益中保留的資金;及

(iii) 在個人擁有帳戶內所維持的資金。

(8) 個人免稅額帳戶的所有紀錄,包括分類帳卡或其同等資料,均可應該人、其監護人、其代辯人 (見本部第 635-99.1 條所界定)、受款人及福利支付組織的要求提供予查閱。

(9) 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須按季度發送每名人士的個人免稅額帳目分類帳卡或相等於受款人的副本,但行政總裁除外。

(10) 為確保個人免稅額帳目得以妥善管理,該機構或贊助機構須隨機進行每年的內部機構審計,每年每年進行每年的內部機構審計,佔他們所負責的個人免稅額帳目的至少 25%,但家庭照顧除外。 機構或贊助機構應對至少 10% 的家庭護理計劃中個人津貼帳戶進行年度內部機構審計。 這些審核應證明符合本節的要求。

(11) 當行政總裁為受款人時,適當款額的個人免稅額須在收到包括個人免稅額的收入後三個工作天內存入個人免稅額帳戶內。

(12) 如受款人並非行政總裁,則從該受款人領取的個人免稅額,須於收到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起計三個工作天內存入個人免稅額帳戶內。

(13) 一旦記入個人津貼賬戶,除非根據個人的個人支出計劃,或應個人或相關機構的要求,否則無需將資金發送或保留在住宅現金賬戶中職員。

(14) 儘管本條的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住宅代理機構仍可將任何人的個人消費金額作為每月法定個人津貼金額的金額,以期望該等預付款項會從支付利益的機構支付涵蓋預付款月份的補償金額中扣除。 所述預付款可能只發生在這些情況下,該人的收入暫時短缺是由於他或她最近進入該機構的住宅計劃引起的。

(15)員工專業知識。 對任何人的個人津貼有責任的員工應具備以下知識:

(i) 該機構用作管理個人免稅額的方法;及

(ii) 如何從業務辦公室(以任何已知名稱)獲取有關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在任何給定月份內應繳任何一名人士的個人津貼的款額;及

(b) 個人免稅額帳目的總結餘。

(j) 個人開支計劃。

(1) 機構或贊助機構應確保至少每年為其管理個人津貼的每個人進行一次個人津貼支出計劃。支出計劃的文件應納入個人支出計劃 (PEP)。

(2) 開支計劃須由個人的開支計劃小組完成,該小組包括該人、其倡導者及照顧經理(如適用);以及相關機構人員及家庭護理提供者。

(3) 任何人的 PEP 須包含以下元素:

(i) 該人的開支策劃小組進行資金管理評估,以證明該人獨立管理金錢的能力。 該評估至少必須表明:

(a) 管理他/她擁有獨立存取權的資金的能力。 資金包括來自個人津貼的現金,從收益中保留的資金以及在個人擁有賬戶中維持的資金;

(b) 該人可以安全地管理的特定款額而無須收取收據;及

(c) 向該人提供資金的頻率 (例如,每星期 10 元,每天 2 元)。

(ii) 該人預計該月 / 年的資源及個人津貼的說明,以及預計每年及 / 或每月支出的預計開支,該等開支須與金錢管理評估一致。

(iii) 反映個人需要、喜好和個人消費選擇的消費選擇,例如娛樂/轉移、興趣愛好、度假體驗、家庭聯繫、個人購物及/或奢侈品、每週活動,以及其他促進社區融入社區的活動。 如果選擇不能以口頭表達,偏好可以通過肢體語言,眼睛接觸,面部表情以及其他非語言線索和行為來表達。 從別人誰知道的人最好的輸入, 如家庭成員, 倡導者, 和特定的直接護理支持專業關於選擇它在支出計劃過程中最優.

(iv) 個人消費的一般參數。 PEP 的這一方面不會複製或替換反映個人津貼實際收支的個人津貼分類帳或同等物品。 PEP 旨在指導那些協助有財務選擇的人,並且不得用於限制個人消費的機會。

(4) PEP 的維護。 

(i)當前 PEP 的副本應與該人的服務住宅計劃一起維護,並分發給該人,他/她的倡導者和護理經理。

(ii) 在諮詢個人及其代言人後,可能會在必要時將來自 PEP 的資訊提供給有關各方。

(5) PEP 應每年並根據需要進行審查,以確保代表個人支出的靈活性。應制定經修訂的 PEP,以反映最新的支出優先次序。

(6)機構或贊助機構應指定工作人員或家庭護理提供者,以協調 PEP 的發展和實施。 指定職員須:

(i) 對該人的 PEP 有所了解;

(ii) 準備在有需要時與該人合作並協助該人,以發展 PEP,並將其個人免稅額用於符合 PEP 的規定;

(iii) 了解該人的選擇、需要、慾望和願望;

(iv) 全年持續監察個人免稅額的使用情況;

(v) 確保支出發生,並與 PEP 的實施一致;

(vi) 定期檢討個人消費金額及可獲得的個人免稅額;及

(vii) 確保目前的需要在平衡範圍內得以容納。

(7) 代表此人進行個人津貼支出的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庭護理提供者必須讓此人參與有關這些支出的決策,並且必須監督這些支出是否與 PEP 一致。

(8)根據要求,必須向本人提供個人津貼。 與 PEP 不一致的資金請求應與該人討論,並在支出計劃過程中提出倡導者,護理經理和其他參與者的注意。

(k) 獲得個人津貼。

(1) 現時的津貼款項,須使該人易於取得。

(2)在居住的個人津貼現金賬戶中的資金必須盡快給予該人,但不得超過該人的資金請求後 24 小時,與個人支出計劃中的資金管理評估一致。

(3)未在居住地保持的機構的控制下的個人津貼必須盡快發送到居住地,但在收到正式授權的資金請求後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l) 收據。

(1) 如機構/機構或贊助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庭護理提供者自行決定使用個人津貼金額購買任何物品或服務,則須提供附有收據的文件。 然而,就例行康樂活動而言,每人 15 美元以下的開支並不需要收據。 在這種情況下,支出應在分類帳或其他記錄中註明。

(2)該人從個人免稅額中獲得的現金分配中獲得的支出無需收據。 但是,現金分配的金額必須在分類帳卡或現金帳戶記錄上註明,並與個人的資金管理評估一致。

(m) 還原。

(1) OPWDD 可調查任何損失或懷疑盜用或不當扣繳個人免稅額資金,並可代表任何個別人士或團體展開及/或維持行動,以追討如此遺失、盜用或扣留的任何資金。

(2)在任何情況下,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涉嫌丟失,盜用或不當扣留個人的個人津貼,OPWDD 或其指定人可以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情況下採取必要的步驟來恢復或確保釋放居民資金。 以這種方式收回的資金應在最早可能的日期提供給有關個人或存入他/她的個人免稅額帳戶。

(3) 如果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作為個人的收款人,就任何福利(包括但不限於社會保障或補充保障收入福利),除了遵守本節的要求外,該機構或贊助機構還有責任遵守福利支付組織制定的計劃規則。

(n) 資金轉移。

本部第 633.9 (f) 條取代本細分,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1) 當個別人士轉移至另一個居住環境時,由該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管理的所有個人免稅額的餘額,須在該人離開後的 10 個工作天內,轉交正式指定的一方作新住宅環境使用。 這包括個人免稅額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在住宅用地以現金支付的任何個人免稅額,以及埋葬儲備帳戶內的所有款項。 然而,若該人士的款項(個人津貼、累算人身免稅額、可數入息或 NAMI,以及可保期可計入收入)是從社會保障局(SSA)所支付的款項中,而行政總裁為代表收款人,則適用以下程序:

(i) 如該人正遷往由同一機構營運或贊助的設施,該機構須保留所有款項,而該機構的行政總裁須繼續擔任該人的代表收款人。 在住宅用地以現金維持的個人津貼款項應轉交到新的住宅設施。

(ii)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公共福利金支付的款項必須在該人離境後 10 個工作天內退回公共福利金,或如獲得公共福利金特別許可,則須轉交新的代表受款人。 任何有抵押的資金應由機構保留並適當地支付。 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款項應在該人離開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轉交正式指定的一方作為新住宅環境。 如果從公共福利金得出的款項已與其他來源的款項合併,則退還給公共福利金的金額將是代表公共福利金部分的現時總額的百分比。 百分比將根據過去六個月從 SSA 和非 SSA 來源收到的款項的歷史部分計算。

(a) 原代理機構須在退還款項或轉移款項時將該人的款項退還予公共福利金,通知新機構。

(b) 如該人正遷往另一個由「職業工程拓展署」認證或營運的住所:

(1) 在移動日期或之前,原代理機構須在返回公共福利金前,發放相等於一個月最低法定津貼的款項或該人的款項總額 (以較少者為準),在返回公共福利金前的其餘款項 (如有的話);

(2) 新機構的行政總裁須在該人入院後三個營業日內向公共福利金申請成為該人的代表收款人;

(3) 在獲公共福利金委任新代理機構的行政總裁為代表收款人及收到該人的累算款項後,新代理機構須考慮該等款項可累算個人免稅額,但在收到款項時應付予新機構並須支付由公共服務局付款所得的供應商款項除外;及

(4) 新機構應監察該人的資源。

(c) 埋葬儲備帳戶內的所有款項 (不論該等資金的來源如何) 均須在離境日起計 10 個工作日內轉交新住宅環境的正式指定一方,作為新住宅環境的用途。

(2) 除了從公共福利金收到的款項外,當原有機構的行政總裁是收款人時,持續每月的個人津貼須在收到福利檢查後五個工作日內轉發至新生活狀況。 此安排將繼續進行,直至指定新鋪路為止。

(o) 保留紀錄。

每個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應保持完整的記錄,記錄所有涉及個人免稅額的交易四年。

(p) 禁止事項。

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不得:

(1) 因任何理由扣留個人免稅額,或利用個人免稅額獎勵或懲罰某人;

(2)向任何人收取費用以管理居民的個人津貼;

(3) 向任何個人免稅額借款或質押;

(4) 就任何人的個人免稅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要求,要求,實益地接受或合同,以支付代理機構按照本標題第 635-9 節規定提供的費用或供應和服務。 在任何情況下,個人免稅額均不得用於:

(i) 就任何時間提供的服務向代理人員、贊助機構人員或家庭護理提供者作出賠償;或

(ii) 在提供強制服務的同時,支付代理人員、贊助機構人員或家庭照顧提供者的任何活動或交通費用;或

(iii) 支付任何非由醫療補助/醫療保險/私人保險支付的醫療/牙科/臨床用品和服務,除非有多餘資源可用;或

(iv)購買提供公共資金(包括地方,州或聯邦基金)的任何物品或服務,或通過費率,費用,價格或補助金進行償還的任何物品或服務,或通過公共或私人保險支付或償還的任何商品或服務。 這包括教育法規定為兒童提供的教育服務;或

(v) 賠償該人造成的損害,除非該人的服務計劃中記錄:

(a) 該機構已處理該人的不當行為;

(b) 開支策劃小組已決定財政償還是適當的,並對該人具有意義;

(c) 受款人 (如該機構行政總裁除外) 已就使用部分個人免稅額作上述用途提供書面批准;及

(d) 被控以保障該設施內人權利的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一部分,已批准有時限地使用該人的個人免稅額作上述用途。

(q) 購買項目。

(1)以個人津貼進行的購買是個人的個人財產。

(2)根據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可以使用個人津貼進行團體購買。

(r) 收款人的指定和責任。

本細分由本部第 633.9 條取代,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1)從福利支付組織或其他支付來源獲得個人收入的任何人都稱為受款人。 收款人的類型如下:

(i) 自己的收款人。一個人誰已被認為是有能力處理不賺來的收入,因此直接收到這種收入。

(ii) 收款人收入。 受僱人士收取自己的工資,不論他或她是否已取得"自己的收款人身"份的未獲得收入。

(iii) 代表收款人。 根據社會保障管理局 (SSA) 的條文而特別指定的一方,負責處理獲公共福利局認為無能力因精神或身體上喪失工作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其福利的個人的利益。 承保福利包括社會保障和補充保障收入(SSI)付款。

(iv) 指定收款人。 一方 (代表受款人除外),獲指定從公共福利金以外的支付利益組織領取人士的入息,以處理因精神上或身體上喪失工作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其利益的人士的收入。

(2) 當收款人是行政總裁時,社會服務法第 131-O 條規定該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管理該收入的個人免稅額部分。 機構或贊助機構可能不收取任何費用來管理個人津貼。 不需要有關安排的文件。

(3) 當行政總裁擔任收款人時,所有已收到款項的紀錄均須備存,而該等款項的報告須按有需要向受益人支付的組織提交。 這包括個人作為收款人獲得的收入以獲得收入。

(4) 當行政總裁擔任收款人時,須備存所有具現時價值的資源紀錄,以符合所有支付利益機構的申報規定,並確保該項權益不會因個別人士的資源超出規管限額而受到損害。 該記錄應包括個人津貼。

(5) 當個人是他或她自己的收款人時,代理機構或贊助機構須在以下方面提供協助:

(i) 根據有需要,報告有關收入和未獲得的收入,以惠及支付機構;

(ii) 根據需要申報資源金額,以使付款組織受益;

(iii) 監控資源數量以確保個人的權利不會因擁有過多資源而受到損害。

(6) 當收款人並非行政總裁時,該機構或贊助機構須延長要約以管理個人的個人免稅額。 優惠須在收款人或更改收款人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s) 非住宅提供者的責任。

如非住宅提供者承擔責任處理由住宅設施轉移給該住宅設施供某人使用的個人免稅額,則適用以下條款:

(1)應建立政策和程序以至少解決:使用情況,安全性,記錄保存,員工,承包商,顧問和志願者的責任,以及監控提供商收到的所有個人津貼金額。

(2) 須有一份最新的特定人士的記錄或分類帳,詳細列明個人免稅額的收據、發放及餘額。

(3) 須按照本條第 (l) 款的規定規定收據。

(4) 支出須使該人受益,而由該人購買或為該人購買的物品均為其個人財產。

(5)個人津貼的使用應按照個人 PEP 的規定。

可在線上取得 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50393055cd1711dda432a117e6e0f345?transitionType=Default 上下&文資料 = (預設值)

 

紐約州法規,規則和法規 635.9 提供所需的物資和服務

住宅設施的 635.9.1 要求。 (a) 遵守規定的原則。

(1) 為發展障礙人士(ICF/DDS)提供的中級護理設施,包括個人化住宅替代品(IRA),私立學校和專科醫院的社區住所應承擔以下費用:

(i)為其提供地方,州或聯邦資金的任何項目或服務;或通過費率,費用或援助補助金進行補助的任何項目或服務。

(ii) 在個人服務計劃或設施娛樂計劃的一部分中指定的服務和活動的提供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員工個人服務費用和員工費用。

(iii) 實體工廠維護和改善。

(iv)所有公用事業,包括熱,光,電力,供水和下水道。

(v) 電話服務。 設施內的人員不收取當地電話費用。 居住在該設施的人士可以從其個人免稅額中獲得長途電話費用。

(vi) 根據適用設施類別的規定,以及任何其他適用的規例,為操作設施所需的一切設備和家具的購買、操作和維護。

(vii) 為滿足設施內人士的發展需要而需要的特別設備。

(viii) 滿足特殊的、臨床確定的個人需求所需的物品,這些物品價格昂貴和/或持續使用(例如,成人尿布)並且不在 Medicaid、Medicare 或其他健康保險範圍內.

(ix) 為滿足設施內人士的需要而對該設施作出的環境適應。

(x) 為滿足設施內人士的營養需要而需要提供三份均衡的膳食或同等食物,以及適當數量的零食和任何特殊食物。 如果一個人參加了一個日間計劃,該計劃可獲得特定資金以支付指定的每日膳食和/或小吃的費用,則會對膳食/零食要求進行例外。 如果某人及居住的社區居住地或愛爾蘭共和軍同意該人將支付、取得和準備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食物,則此外亦會就膳食 / 小食要求作出例外情況。

(xi) 基本床上用品和毛巾(見詞彙表)。

(xii) 所有洗衣設備和用品的購買、操作和維護,以及自助洗衣店和洗衣服務費,以及基本乾洗費用(見詞彙表)。

(xiii) 衛生用品及服務。

(a) ICF/D 及專科醫院負責所有基本的美容及個人衛生用品及服務。 這包括但不限於衛生紙,紙巾,肥皂,除臭劑,洗髮水,紙杯,創可樂貼和其他急救用品,以及諸如剃須設備,牙刷,梳子和刷子,理髮和衛生巾等個人物品。 例外情況是居民表明個人選擇的偏好(見本標題 633.15 [c] [5] 節)。

(b) 社區住宅及私立學校須負責家庭慣常共用的梳洗及個人衞生用品。 這包括, 但不限於, 衛生紙, 紙巾, 肥皂, 洗髮水, 衛生巾供應, 創可貼, 和其他家庭急救項目. 例外情況是居民表明個人選擇的偏好(見本標題 633.15 [c] [5] 節)。

(xiv)對於醫療補助受助人的人員,醫療補助下不提供所有必要的醫療/牙科/臨床用品和服務(請參閱詞彙表)。

(xv) 對於非醫療補助受助人的人士,所有必要的醫療/牙科/臨床用品和服務不適用於聯邦醫療保險或其他健康保險。 如果某人擁有多餘的資源(參見詞彙表),根據醫療/牙科付款審查(參見詞彙表)確定可用於此用途,則例外。

(xvi) 基本服裝(見詞彙表)。

(a)ICF/DDS,私立學校和專科醫院承擔基本服裝的費用,但以下資金除外:

(1)個人津貼(見詞彙表)對於一個人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個性化需求不需要。 在任何情況下,100 元的個人津貼餘額都必須保留用於購買基本衣物以外的目的。

(b) 社區住宅承擔基本服裝的成本,但以下基金可用的情況除外:

(1) 第 41.36 (n) 條基金 (見詞彙表);及

(2)個人現在和可預見的未來個性化需求不需要個人津貼。 在任何情況下,100 元的個人津貼餘額都必須保留用於購買基本衣物以外的目的。

(xvii) 差旅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由 Medicaid 承保;

(b) 須就該月獲得與工作有關的豁免 (見詞彙) 支付;及

(c) 與某人參與社交或康樂活動的個人有關聯,而該等活動並未在其服務計劃中指明,亦未在該設施的康樂活動的一部分內指明該等活動。

(xviii) 與該設施的程序化康樂活動相關的材料和所有其他費用,無論是在內部還是在社區內進行。

(xix) 符合個人服務計劃中指定的治療需要的所有項目。

(xx)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例如稅項、工會費、健康保險、制服、午餐及交通費) 並不包括在該月份的工作相關豁免範圍內。

(xxi) 居住在設施內的人所造成的損害,但費用的部分除外:

(a) 受保險保障;和

(b) 從任何人收取,作為計劃策劃小組設計的有意義的恢復程序的一部分 (見詞彙表);該人的受款人以書面批准 (如有的話);並經委員會或其部分批准,負責保障居住在該設施內的人的權利。

(XXII) 受監督的社區住宅 (CRs) 和監督的個人化住宅替代品 (IRA) 負責以下費用:

(a) 為滿足個人在居住期間的需要而提供的服務;

(b) 在 2004 年 8 月 1 日之前,可能由家庭健康助理或個人護理服務單獨向醫療補助計劃支付的服務;以及

(c) 本部第 635-10.4 (b) (1) (xvi) 條及本標題第 671.5 (a) (7) 條所指明的服務,而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可能已分別向醫療補助收費。

(XXii) 支持性 CRs 和支持性 IRA 負責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可能由本部分第 635-10.4 (b) (xvii) 節和本標題第 671.5 (a) (8) 節中指定的家庭健康助理或個人護理服務可能會滿足的服務費用。

(2)支持社區居住或個性化住宅替代(IRA)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履行上述義務。 根據書面協議,任何人可保留全部或部分可數收入(見詞彙表),以購買指定的供應品或服務,而代理商/設施會以其他方式購買,以符合本細分第 (1) 款的規定。 這樣的協議必須指定:

(i) 該人將會以可數收入購買的供應及服務;

(ii) 任何及所有在該等購買後剩餘的可計入息,最多可計入社區居民提供者的款額(見詞彙表)將支付予該機構 / 機構;及

(iii) 如在任何給定月份內,某人的可數入息是該人不能支付該指明供應品及服務的費用,則該代理人 / 設施須彌補該等差額。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個人免稅額來彌補這種差異。

(3) 家庭照顧。

(i) 贊助機構(見詞彙表)負責以下費用:

(a) 贊助機構已經支付或將從地方、州或聯邦資金中報銷的任何項目或服務。這包括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可能由家庭健康助理或個人護理服務單獨向醫療補助金收取的服務,如本部分第 635-10.4 (b) (1) (xvii) 節中所述。

(b) 由贊助機構提供的服務及活動所招致的所有員工個人服務成本及員工開支。

(c) 為滿足家庭護理院人士的發展需要而需要的特別設備。

(d) 為家庭護理院所作出的環境適應措施,以滿足居住在家中人士的需要。

(e) 為滿足居住在家中人士的特殊個人需求所需的物品,而這些物品昂貴和/或持續使用(例如成人尿布、管狀餵食用品),而且不在 Medicaid、Medicare 或其他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內。

(f) 對於醫療補助受助人,醫療補助不提供的所有必要醫療/牙科用品和服務。

(g) 對於非醫療補助受助人的人士,所有必要的醫療/牙科用品和服務不適用於聯邦醫療保險或其他健康保險。 如果一個人擁有多餘的資源,根據醫療/牙科付款審查,這些資源已被確定可用於此用途,則例外。

(h) 基本服裝(見詞彙表),但以下基金除外:

(1)家庭護理客戶支付(FCCP)(見詞彙表)基金,除了指定用於娛樂運輸的金額。

(2)一個人目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個性化需求不需要個人津貼。 在任何情況下,100 元的個人津貼餘額都必須保留用於購買基本衣物以外的目的。

(i) 旅行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

(1) 由醫療補助承保。

(2) 須從某人就該月份的工作有關豁免繳付。

(3) 與個人參與社交或康樂活動有關,但在其服務計劃中指明了該等活動的情況除外。

(4) 提供在家庭護理客戶支付資金用於娛樂運輸。

(j)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例如稅項、工會費、健康保險、制服、午餐及交通費) 並不在該月份的工作相關豁免範圍內。

(k) 居住在家庭護理院的人所造成的損害,但開支的部分除外:

(1)由保險承保。

(2) 從一個人那裡收到,作為計劃策劃小組設計的有意義的恢復程序的一部分,該受款人以書面批准(如有的話),並由委員會或其部分批准,被控以保護居住在家庭護理院的人的權利。

(ii) 家庭護理提供者應承擔以下費用:

(a)家庭護理提供者已經支付或將從當地,州或聯邦基金償還的任何項目或服務。

(b) 實體工廠維護和改善工程。

(c) 所有公用事業,包括熱力、燈光、電力、供水、下水道及電話服務。 本地電話服務必須既可供居住在家中的人使用,又對他們免費。居住在家中的人士進行的長途電話可從其個人免稅額中獲得支付。

(d) 根據家庭護理和其他適用規定對房屋進行操作所需的一切設備和家具的購買,操作和維護。

(e) 三份均衡膳食,或同等食物,以及適當數量的零食和任何特殊食物,以滿足個人的營養需要,但這些食物將由贊助機構負責的人除外,按本條款規定負責。 如果一個人參加了一個日間計劃,該計劃可獲得特定資金以支付指定的每日膳食和/或小吃的費用,則會對膳食/零食要求進行例外。

(f) 基本床上用品及毛巾 (見詞彙表)。

(g) 家庭慣常共用的基本美容及個人衛生用品。 例外情況是居民表明個人選擇的偏好(見本標題 633.15 [a] [5] 節)。

(h) 任何洗衣設備的購買、操作和維護。

(i) 一般洗衣店及洗衣服務收費及基本乾洗費用(見詞彙表)。

(j) 居住在該處的人士在家中使用的一般康樂物料。

(4) 由「外工工程拓展署」發還費用須遵守適用的補償方法。

635.9.2 非住宅設施的要求。 (一)合規原則。

(1) 非住宅設施須承擔以下費用:

(i)為其提供地方,州或聯邦資金的任何項目或服務;或通過費率,費用或援助補助金進行補助的任何項目或服務。

(ii) 在提供服務及活動時所招致的所有員工個人服務費用及員工開支,而該等服務及活動均屬於該設施的康樂活動的一部分。

(iii) 實體工廠維護和改善。

(iv) 所有公用事業,包括熱、光、電力、供水及下水道。

(v) 根據設施類別或任何其他適用規例的規例,購買、操作及/或維修營運設施所需的一切設備、傢俱或物料。

(vi) 為滿足設施內人士的發展需要而需要的特別設備。

(vii) 對該設施作出的環境適應,以滿足在該設施期間的人的需要。

(viii) 任何符合該設施在服務計劃內指明的治療需要的項目。

(ix) 費用部分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損害:

(a) 在保險範圍內。

(b) 從任何人收取,作為計劃策劃小組設計的有意義的恢復程序的一部分,該人經受款人書面批准(如有的話)批准,並由委員會或其部分被控以保護該人在非住宅設施中的權利的委員會或其部分批准。

(x) 提供日間治療及日間居住服務的非住宅設施須承擔以下服務費用:

(a) 在參加活動期間滿足個別人士的需要;及

(b) 在 2004 年 8 月 1 日之前,可能會被家庭健康助理或個人護理服務單獨向醫療補助計劃收取費用。

可在  https://govt.westlaw.com/nycrr/Browse/Home/NewYork/NewYorkCodesRulesandRegulations?guid=Icf311c50b7ec11dd9120824eac0ffcce 線上取得&原始環境 = 文件目錄轉換類型 = 預設上下文資料 = & (SC. 預設值) &